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692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二、 | 該總處為協助各機關瞭解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爰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旨揭指引。 |
三、 | 另「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作業程序之範本規定刻正配合修正,爰於修正發布前,請各機關以現行性騷擾申訴受理之機制為基礎,並依個案需要參酌前揭中央所定法令及指引,辦理防治及申訴事宜。 |
四、 | 復就相關規定及指引之注意事項,擇要說明如次: |
(一) | 職場性騷擾適用範圍:依性工法第 12 條規定,指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並包含同條第 3 項所定之情形(非工作時間);惟執行職務時如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時,則適用性騷法之規定。 |
(二) | 通報機制之落實:接獲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時,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本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另經調查屬實者,其處理結果之通知亦同。 |
(三) | 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先行釐清及查證相關事實,處理過程應注意保密(得參考機密文件之作法),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並告知其權益;倘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仍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或補正措施。 |
(四) | 對於結果不服之救濟途徑:被害人對於性騷擾是否成立之結果不服時,依身分類別向不同權責機關提起救濟(公務人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則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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