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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考-倒數計時
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
【全校師生:136位】
一、教職員工:49位
二、全校學生:87位
- 小1(9);小2(6);小3(4)
- 小4(8);小5(12);小6(6)
更新:1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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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4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 本實施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訂定之。
- 為鼓勵學生努力向學與品德端正,提升學生素質,特設置嘉義縣阿里山國中小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以獎勵與糾正本校學生。
- 學校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並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 處理獎懲事件時應知會班級導師,若屬學生懲罰案件,宜由導師先通知家長並予以妥適處理。並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及救濟方式。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處種類如下:
-
-
- 獎勵
-
-
- 口頭嘉勉
- 記嘉獎
- 記小功
- 記大功
- 其他獎勵
-
- 獎品
- 獎狀
- 獎勵卡
- 懲處
-
- 口頭訓誡
- 記警告
- 記小過
- 記大過
- 特別懲罰
- 留校察看
- 帶回管教,管教期間,以五日為限;學校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管教。
- 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 尋求其他教育資源單位協助。
- 學生觸犯法律規定時,學校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將學生移送司法機關或警察單位處理,所觸犯為重大刑案(本刑三年以上)者,應報請縣府備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 無故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致生危險或侵害他人權益,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無故違反本校作業抽查要點,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無故於集會時飲食、喧鬧、任意走動,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無故違反班規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違反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情節輕微者。
- 拾金物欲據為己有而不送失物招領,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偷閱他人日記、信件以及手機或電腦訊息,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參加校外活動,無故於公共場所高聲喧嘩,致影響他人權益,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因故意或過失損壞校內公物或他人私物,經勸導後不願負責損害賠償或恢復原狀者。
- 違反本校學生手機使用規定,情節輕微者。
- 不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而有致生危險之虞,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 故意於集(朝)會儀式飲食、喧鬧、任意走動,或以其他方式之行為,致集(朝)會儀
式無法順利進行,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故意損壞校外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經勸導後不願負責損害賠償或恢復原狀者。
- 違反試場規則。
- 攜帶或閱讀禁止 18 歲以下閱讀之書刊、圖片或影帶者。
-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 冒用家長印章,或偽造家長簽名者。
- 無故不假離校外出者。
- 未經許可,擅自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 竊盜行為,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 無故不服從師長正向指導,且屢勸不聽者。
-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嚴重影響班級工作推展者。
- 不遵守交通規則,而有致生危險之虞,情節較重者。
- 抽煙、嚼檳榔,足以防礙他人健康及破壞環境清潔者。
-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不正當場所者。
-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如開學典禮、每周學生晨會)或活動者。
- 毆打同學師長或與同學互毆,其情節嚴重者。
- 校外集體毆打同學(圍觀者),形同共犯。
- 散播不實言語致他人權益受損。
- 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 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並召開獎懲委員會:
-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 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 為勒索、恐嚇威脅行為,情節重大者。
-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故意損毀校外公物,情節重大者。
- 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 校內(外)偷竊行為,其情節嚴重者、並嚴重影響校譽。
- 校外集體毆打同學(主事者),其手段極度惡劣,並嚴重破壞校譽者。
- 以言語及行為之恐嚇威脅,並造成他人身心嚴重傷害者。
- 散播不實言語致他人權益受損,且經警告又持續發生者。
-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 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 違犯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 懲處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學校應訂定銷過規定。學生得依【嘉義縣立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提出銷過申請,銷過後之懲罰不列入記錄,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其前申請銷過作廢。申請銷過應於超過下列考查期間後,始得為之。
一、警告:三週以上;
二、小過:六週以上;
三、大過:九週以上。前項考査期間逾學生應畢業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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