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部公告內文如下:
兩岸民間運動交流目的,在於增進認識與瞭解,基於平等、尊嚴、互信、互利的基礎上,透過實地觀摩與互動交流,拓展視野,故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各項交流活動,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規定,落實執行,為求健康有序之運動交流,仍請各單位在事前掌握各項活動資訊(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及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情形。同時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運動活動,大型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亦不得接受任何矮化或對我方不利要求或安排,遇有統戰宣傳及歪曲說詞者,應適時予以澄清,以維護我方尊嚴。
兩岸運動交流應著重運動專業,秉持對等尊嚴原則,並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參加具統戰目的之運動交流活動。其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運動交流較相關者有 4 項,包含第 33 條(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為其成員規定)、第 33-1 條(與大陸地區合作行為涉及黨政軍)、第 33-3 條(兩岸各級學校合作行為)及大陸委員會 113年5 月 2 日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等相關規定。特別提醒,我國人民不得擔任陸方黨政軍職務、我國人及運動員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參加國際運動賽事之運動代表隊職務或其成員、不得從事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以及各級學校與陸方締結書面約定應向教育部申報,以免觸法。
另如為學校單位赴陸參加運動賽事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教育部於 108 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部或網站管理單位南臺科技大學。
二、公文及宣導摺頁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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